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房屋遭強制執行法拍,仍需依法申報房地合一稅。(資料照)
許多民眾以為房屋若因債務問題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既然不是主動售屋,應該不需要報稅,但國稅局提醒,房地合一稅上路後,只要是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的房地,即使是被法院拍賣,仍屬課徵範圍,若未在期限內主動申報,不僅稅金照樣要繳,還會面臨額外的罰鍰。
台北國稅局表示,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4第1項、第14條之5及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第3點第1款規定,個人交易2016年1月1日以後取得之房地一般房屋買賣,是以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,但若是被法院拍賣的案件,則認定基準不同,納稅義務人必須以「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日」作為交易日,並從該日的次日起算 30 天內完成申報。
舉例來說,納稅義務人甲君在2020年購入土地,隨後在2024年因債務問題被法院拍定,甲君當時誤以為拍賣案不需要申報房地合一稅,因此未作申報,直到國稅局查獲後,認定該案符合房地合一新制課稅範圍,甲君不僅要補繳 2 萬多元的稅額,還因漏報而被處以罰鍰。
國稅局提醒,民眾若有房產遭強制執行,務必確認房地產取得的時間點,只要符合2016年後取得的條件,即便遭法院強制執行拍賣,也要在拍定人領得權利移轉證書之次日起算30日內申報,以免遭補稅處罰。
新聞來源: 地產天下



